常見問題

傭工的工作出錯, 很多時候由於僱傭雙方出現溝通問題, 僱主可嘗試親身重覆示範並多作解釋, 傭工最好亦能配合做些筆記, 以便提醒自己。

傭工如有清晰的工作指引, 做事也自然更加得心應手。所以, 僱主應為傭工訂明「工作指引」, 僱主可按個人習慣及需要, 替傭工編制工作的時間表, 列出傭工每天的工作項目、要求, 並在傭工到任時講解一次, 讓傭工明白自己的工作目標, 有助減少工作出錯的機會。

僱主應給予傭工「適應期」, 由於傭工來自不同地方, 有著不同的生活習習慣及文化背景, 如果要傭工立即適應僱主的新環境, 絕非容易之事。所以, 僱主亦應予以體諒、並給予傭工大約3個月的適應期, 讓傭工有足夠時間學習、了解僱主的需要, 逐步達至僱主的要求。

僱主除須付清所欠薪酬給外傭外,並須向外傭支付以下款項
解僱代通知金 (一個月薪金);
外傭有權享有的疾病津貼
用以代替未曾放取年假的工資;
長期服務金 / 遣散費 (如適用);以及
其他根據僱傭合約須支付給外傭的款項,例如提供旅費、膳食及交通津貼等。

根據本港現行法例,有關婦女員工的生活保障,即「僱傭合約說明」第18項 (中文) 而又適用於外傭包括如下:
在預計產假開始當日前,連續受僱四十個星期,便可享有有薪產假;
在所生子女數目不得超過兩名的情況下,懷孕僱員享有有薪產假;
產假期限為預計分娩日期前四個星期及確實分娩日期後六個星期;
在懷孕僱員受僱滿十二個星期及給予產假通知後,僱主不可將她解僱;
當外傭替僱主服務滿十二個星期(即三個月),她便可以向僱主發出產假通知,並獲得職業保障。僱主在接獲外傭通知懷孕後,是絕對不可以解僱外傭;違例者最高罰款可達十萬元。另外,僱主須注意若他不發放產假、產假薪酬(正常工資的五分四)或僱員因檢驗而缺勤的疾病津貼(相等於正常工資的三分二),僱主最高可被罰五萬元。 

縱使僱主解僱有孕外傭,除了正常的解僱手續及賠償外,僱主還要給予外傭七日工資作解僱的賠償。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,其中有關生育保障,最引起爭議的一條,是禁止僱主要求懷孕僱員處理粗重、危險或有害的工作。外傭可要求僱主在通知懷孕後14天停止任何經常性之粗重及有害產婦的工作。若僱主無合理的解釋而要求懷孕外傭處理以上工作,最高罰款為五萬元。

不可以。所有在港工作的外籍家庭傭工唯一合法之正式僱傭合約, 就只有「標準僱傭合約」(即ID407)。僱主及傭工私下訂立的任何其他僱傭合約並不合法、亦不可予以執行。

 

僱主聘用外籍家庭傭工, 並不設任何所謂的試用期。

如僱主或傭工終止合約 (即使傭工工作不足3個月), 除非雙方另有協議, 否則必須給予對方至少1個月通知期、或以1個月的薪金作為代通知金。

除因外傭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,僱主解僱正在放有薪病假的外傭,即屬犯法,可被檢控,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。

現時法例並沒有規定僱主必須支付年終花紅或「雙糧」予家傭。

僱主聘用非法家庭傭工的人士,最高刑罰為入獄5年及罰款30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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